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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红古区海石湾平安路东口拆迁的情况说明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政府
关于海石湾平安路东口拆迁的情况说明
近期,有人借"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下海石村全体拆迁户"的名义,在中国博客网(博客论坛)发布了对我区海石湾平安路东口拆迁不满的言论。对此我们首先声明:此消息内容纯属个别人捏造,严重歪曲事实真相,不符合拆迁的真实情况。我区对海石湾平安路东口进行拆迁开发,是完全合法的,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充分地考虑和照顾了绝大多数人民群众利益的。现将情况作一说明。
2002年11月,针对平安路东端存在的脏、乱、差及交通安全隐患等问题,根据海石湾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和城市发展需要,从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区政府决定对此路段进行综合整治,提请区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列为2003年政府为民兴办的实事,并取得了初步成效。2003年12月,区政府又提请区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再次将平安路东口改造列为2004年要为民兴办的实事。此项改造工程的建设用地,是已经省政府、市政府(甘政国土〔2004〕5号,兰政建〔2004〕19号文)批准的。
在整个征地拆迁工作中,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在落实征地拆迁的各项补偿中,本着"让利于民"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实行"四高"、"五优先"、"两不变"的优惠政策,切实维护了被征拆户的利益,做到了合法、合理、合情。"四高",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按国家政策规定的补偿标准以高限给予补偿。"五优先",即一是对需要购买商品住房的农户,由区城建局、房产局、海石湾镇负责优先安排;二是对需要购买商铺的农户,由城建局负责优先安排;三是失地农户如愿意另行承包耕地,由海石湾镇会同国土、城建、农林、水利等部门优先解决;四是凡是在海石地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被征迁户,如本人愿意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由区公安分局负责优先办理"农转非"手续,只收户口证件工本费;五是被征(拆)户需另行选址修建住宅的,凡符合《海石湾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海石湾镇城镇总体规划》,由区国土部门会同海石湾镇、下海石村委会优先解决建房用地。"两不变",即一是在规定时限内自觉拆迁的,按照补偿标准,给予房屋拆迁面积10%的奖励政策和所签协议的优惠政策不变;二是凡在拆迁过程中没有铺面的被拆迁户,本人需购买铺面时,按照每征1亩地给予20平方米优惠价格的铺面(每平方米市场价格下调20%)的政策不变。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区上的优惠政策,从工程实施以来,对群众进行深入细致的宣传、解释说明和动员工作。印发了公告,召开了听证会,专门编发了政策问答手册,拆迁工作得到了绝大多数群众的理解、配合和支持,整体上进展较为顺利。但是,在拆迁中,也出现了个别别有用心的人,蒙蔽和煽动部分不明真象的群众进行阻挠。后经宣传和解释,并对策划组织者给予了党纪和治安处罚后,拆迁工作得到群众理解和支持并圆满完成。至于所谓"马召英自焚"完全是马召英受人指使和操纵采取的过激行为,经现场工作人员采取积极措施和医院救治,已完全康复。
附件:一、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红古区2004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二、红古区海石湾平安路东口综合整治及兰州西部货运中心建设征地拆迁有关问题的问答
关于红古区建设征地的批复
甘肃省人民政府土地征拨文件
甘政国土发[200420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红古区2004年度
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兰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红古区2003年度城市批次建设用地的请示》(兰政建[2003]089号)收悉。经2004年3月29日会议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市红古区海石湾镇海石湾、下海石湾村集体农用地12.6407公顷(为耕地)转为建设用地,与该村集体建设用地3.0088公顷一并征为国有。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15.6495公顷,按呈报的土地开发利用规划作为红古区2004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当地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征用土地方案,组织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三、当地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对经营性用地应严格按照国家土地资源部第11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供地时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供地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组织验收。
四、当地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补充耕地方案,在2004年底前完成补充耕地12.6407公顷的任务并保证质量,补充耕地任务完成后报省国土资源厅组织验收。
五、当地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缴入地方金库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二00四年四月九日
主题词:国土资源 城市建设 用地 批复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兰州市国土资源与规划局。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 2004年4月9日印发
红古区建设征地拆迁有关问题的问答
红古区海石湾平安路东口综合整治及
兰州西部货运中心建设征地拆迁
有 关 问 题 的 问 答
一、平安路东口综合整治及西部货运中心建设的依据和意义
根据海石湾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委提出的"建设区域性商贸中心"的要求,2003—2004年区政府把平安路东口综合整治及兰州西部货运中心建设列为为民兴办的实事和重点建设工程,并由区十五届人大一次、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这两项工程对于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味、发展城区经济和促进全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二、征地补偿的依据和标准
1、此次征地补偿的依据和内容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细则》第24条规定,此次征地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地上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偿四项。
2、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的标准分别是多少?
答:(1)土地补偿费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依据兰价房地〔1999〕165号、〔2002〕173号,结合海石地区实际,下海石村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核定为2632.68元/亩,即上茬小麦1057.68元/亩,下茬秋菜1575元/亩。因此,现下海石村土地补偿费为2632.68元/亩×6=15796.08元/亩。
(2)安置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参照海石地区人均耕地,本着就高的原则,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3倍计算,即2632.68元/亩×13=34224.84元/亩。
(3)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房屋补偿费原定按兰价房地〔2000〕35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下浮30%的补偿政策取消,全部按规定标准的100%高额补偿。
果园的树木补偿根据《土地法》规定,每亩按果园年产值的6倍给予补偿,结合海石地区实际,补偿就高,按11000元/亩计算;
货运市场征地范围内的拱棚及新移植的树木根据实际投入情况给予高标准补偿,拱棚为4000元/亩,新移植树木按4500元/亩补偿。
(4)青苗补偿费按征地时实际种植的当季农作物的产值高标准补偿,具体为小麦1057.68元/亩,玉米900元/亩。
三、平安路东口拆迁补偿的原则和标准
1、平安路东口征地拆迁补偿的原则是什么?
答:补偿原则是依据兰价房地〔2000〕353号文件精神,按照"就高不就低"及"让利于民"的原则进行补偿。
2、东口拆迁过程中被拆迁房屋部分已拆迁,但尚有部分未拆除的房屋是否也给予补偿?
答:根据建设规划,在30m范围内的必须拆除,但拆除后剩余各户房屋的拆迁,经征求本人意见并提出拆迁申请,有关部门实地核查后,按规定标准给予补偿。
四、区政府对被征(拆)户的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政府征地后按时支付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四项费用后,已经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责任。在此基础上,区政府为了维护被征拆户切身利益,确保征地拆迁及开发建设顺利进行,决定对在2004年8月31日前自觉交付土地,自觉进行拆迁的农民,除享受前款征地补偿中"四高"政策外,再给予"五优先"、"两不变"的优惠政策。
"五优先":
1、对需要购买商品住房的农户,由区城建局、房产局、海石湾镇负责优先安排;
2、对需要购买商铺的农户,由城建局负责优先安排;
3、失地农户如愿意另行承包耕地,由海石湾镇会同国土、城建、农林、水利等部门优先解决;
4、凡是在海石地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被征迁户,如本人愿意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由区公安分局负责优先办理"农转非"手续,只收户口证件工本费;
5、被征(拆)户需另行选址修建住宅的,凡符合《海石湾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海石湾镇城镇总体规划》,由区国土部门会同海石镇、下海石村委会优先解决建房用地。
"两不变":
1、在规定时限内自觉拆迁的,按照补偿标准,给予房屋拆迁面积10%的奖励政策和所签协议的优惠政策不变;
2 、凡在拆迁过程中没有铺面的被拆迁户,本人需购买铺面时,按照每征1亩地给予20平方米优惠价格的铺面(每平方米市场价格下调20%)的政策不变。
五、开发建设及法律责任
1、平安路东口开发建设的原则是什么?
答:根据《海石湾城市总体规划》,平安路东口开发建设按照"改善环境,长远发展"的要求,坚持"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安置"和"谁投资、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
2、被拆迁户能否自行开发?
答:此项开发建设原则上面向全社会进行公开招标,凡具备开发资质和实力的单位或个人均可参加公开投标,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被拆迁户。
3、在征拆过程中,拒不交付土地、阻挠工程建设的个人或单位承担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平安路东口综合整治及货运市场建设征用土地已经省政府、市政府(甘政国土〔2004〕5号,兰政建〔2004〕19号文)批准征为国有。在整个征地拆迁的工作中,区政府认真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在落实征地拆迁的各项补偿中,本着"让利于民"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切实维护了被征拆户的利益,做到了合法、合理、合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拒不交付已征用土地、拒不拆迁、阻挠工程建设的个人或单位,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编印
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